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23號債權人 李坤全 債務人 徐麗瑟 債務人 李琇禎 債務人 李盈燕 債務人 李孟蓉 債務人 李郁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麗瑟、李琇禎、李盈燕、李孟蓉、李郁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 李煌財 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