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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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8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豐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豐仙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戊○○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