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監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字第269號聲請人 鄒秀燕 相對人 陳堀心 程序監理人 楊銷樺 律師利害關係人 陳俊德
陳金田 陳淑芬 陳淑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監護宣告之陳堀心之監護人,改由陳金田任之。
受監護宣告之陳堀心之財產,指定陳淑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堀心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於民國101年3月20日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5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長女陳淑芬為監護人,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次女陳淑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利害關係人陳淑芬無法清楚交代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金錢流向。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並指定利害關係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長子陳俊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法院依第1106條之1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第1094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094條之1亦有規定。前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1年度
監宣字第5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長女陳淑芬為監護人,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次女陳淑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前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復查,聲請人主張利害關係人陳淑芬無法清楚交代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金錢流向之事實,業據利害關係人陳金田到庭陳稱:「…陳淑芬是我大姊,當初監護人是由他擔任,當時陳淑芬認為我媽媽比較不能照顧我爸爸,所以要我們三名兄弟、妹妹把監護權讓給他擔任,當時我們就相信他,把父親的存簿、印章由他保管,但父親在照護中心的醫療費用他不是遲繳就是沒有繳,而且把存款都領光」,利害關係人陳淑力到庭陳稱:「…他當時跟我們表示由他來擔任,後來他確實都沒有將父親存款提領的用途讓我們知道,我們也不知道他是不是把款項用在父親的身上」,利害關係人陳俊德到庭陳稱:「陳淑芬對我媽媽很不敬,陳淑芬都跟我媽媽說他要把存款拿去付療養院的費用,我媽媽才把存款簿給他,有時候媽媽會委託陳淑芬去領錢支付療養院的錢,結果他就把簿子拿去,他之所以要擔任監護人就是他要把我父親的錢提領,他也不讓我們知道他領錢的流向」(均詳本院101年6月18日訊問筆錄),足見利害關係人陳淑芬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用途及流向為何,確有未能交待清楚之疑慮,利害關係人陳淑芬既有前揭不符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則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自屬有據。
㈡再經本院函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進行訪視:
⑴就聲請人部分,訪視結果略以:經訪視,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且聲請人年輕時白手起家,購入三棟房產皆在聲請人名下,評估聲請人理財能力佳,聲請人目前有不動產待租,預計有房租收入,且受監護宣告之人活期存款每月有2萬多元之利息,可支付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養護費用,相較於利害關係人陳淑芬曾未經同意領取受監護宣告之人存款,應較適任監護;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家屬共同推舉之監護人選,且過去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共同生活,評估聲請人較為適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選等語;⑵就利害關係人陳淑芬部分,訪視結果略以:利害關係人陳淑芬針對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照顧安排頗為用心,並協助聲請人一同照顧受監護宣告之人,在照顧責任與處理後續受監護宣告之人照顧問題上,依其所言乃相當用心;利害關係人陳淑芬認為自身在監護權行使與照顧尚無重大問題,然因監護權與聲請人、利害關係人陳俊德因金錢管理造成不睦,對此感到無力與不知如何處理與聲請人與利害關係人陳俊德之間之親情糾紛;利害關係人陳淑芬對由聲請人行使監護權有許多擔心,訪視過程中利害關係人陳淑芬也對自己感到委屈,認為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與聲請人設想,但聲請人並未感受到其用心,為終止紛爭,故利害關係人陳淑芬願意將監護權交由聲請人監護等語;⑶就利害關係人陳俊德部分,訪視結果略以:利害關係人陳俊德質疑利害關係人陳淑芬挪用受監護宣告之人存款,認為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結髮之妻,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生活最久,理應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等語;⑷就利害關係人陳淑力部分,訪視結果略以:1.利害關係人陳淑力表示受監護宣告之人近幾年因罹患 帕金森氏症 皆居養護中心,受監護宣告之人為銀行技工退休,領有退休金約200萬元,每月利息可支付養護中心費用,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妻,未有動產,但持有三棟房屋;2.利害關係人陳淑力表示婚後皆以夫家為重心,對於娘家財產分配並無意見,然其表示利害關係人陳俊德自年少即無穩定工作,即使婚後亦常由聲請人接濟經濟,利害關係人陳淑力表示聲請人易被利用,擔憂若由聲請人管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終身積蓄將會被利害關係人陳俊德掏盡,對此情況,利害關係人陳淑力亦無法改善;3.利害關係人陳淑力表示利害關係人陳淑芬保管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存摺,原應支付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養護費用,然近1至2月未付養護費用,又有數筆支出無法交代,故認為利害關係人陳淑芬未妥善保管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動產,且認為利害關係人陳淑芬僅是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女兒,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妻仍健在,不應由其行使監護權,依傳統及倫理,應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4.社工澄清利害關係人陳淑力於上述擔憂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被不當利用等,利害關係人陳淑力表示雖擔心,但仍認為應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為佳等語,此有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01年7月2日家防護字第1010007331號函所附之調查報告四份在卷可憑。
㈢依上利害關係人之陳述及訪視報告,雖建議由聲請人擔任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惟程序監理人到庭表示聲請人年逾74歲,已逾家事事件法第176條第2項準用第122條第1項第1款之許可辭任之年齡,是否有能力履行提出相關報告、表冊等義務,不無疑問,利害關係人陳金田則表示倘認聲請人不適合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其願意擔任監護人,並獲得利害關係人陳俊德、陳淑芬、陳淑力及聲請人之同意(均詳本院101年7月30日訊問筆錄)。是本院審酌上情,認由利害關係人陳金田(男、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改定利害關係人陳金田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堀心之監護人。
㈣另參酌利害關係人陳俊德、陳金田到庭均表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由利害關係人陳淑力擔任沒有問題(詳本院101年6月18日訊問筆錄),程序監理人到庭陳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原為利害關係人陳淑力,並無任何人懷疑其有不適任之情事,利害關係人陳俊德、陳金田亦表示願由利害關係人陳淑力繼續擔任,由利害關係人陳淑力繼續擔任,仍屬適當等情,爰指定利害關係人陳淑力(女、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