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4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328號上訴人即被告 白家宇 選任辯護人 黃泓勝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83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 陳明 業已尋得合法清除業者,刻正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作業,請求再開辯論等情,是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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