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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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原告 呂書華 被告 詹政南
蔡欣里 上列被告詹政南、蔡欣里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林柔孜法官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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