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張國源訴訟代理人柯劭臻律師原告請求被告大中製線織造股份有限公司與紀明仁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590,196元,應徵第一審裁.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中華民國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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