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25號異議人 張藍捷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5412號裁定,於113年3月5日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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