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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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原告 林僊傑 訴訟代理人 謝瑋玲 律師
陳彥廷 律師 卓家立 律師被告 林游梅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 律師被告 林薈華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 律師
章修璇 律師被告 林芳寬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彭郁欣 律師 林欣頤 律師被告 林倩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零八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6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另案)訴訟為據,於民國108年5月3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因另案訴訟業經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裁判暨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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