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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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潤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潤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15日、111年3月4日、111年4月12日、111年7月22日分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1至4備註欄所示資料存卷可考,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物確實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包裝附表編號1、3、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及附表編號2(聲請書原記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940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附表:
編號品項(含數量/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總毛重:2.3公克)暨其外包裝袋2個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5723號卷第12至14頁)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第5723號卷第51頁)鑑定結果:白色透明結晶2包(證物外觀顏色一致,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公克)之外包裝袋1個(聲請書原記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940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2477號卷第12至14頁)2.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2477號卷第42頁)鑑定結果:淡黃色粉末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976公克)暨其外包裝袋1個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3021號卷第22、26頁)2.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3021號卷第64頁)鑑定結果: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1.7036公克)暨其外包裝袋2個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5221號卷第27至29頁)2.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5221號卷第96頁)鑑定結果:⑴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量1.599公克)⑵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量0.104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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