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號附民原告 林淑菁 附民被告 陳銍鴻
黃鳳微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陳鋕鴻 、黃鳳微被訴傷害及被告黃鳳微被訴傷害致重傷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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