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王美惠
黃碧雲 王建貿 被告 黃國鴻
孫秀妹 (肇事車輛之車主)上列被告黃國鴻因本院107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威龍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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