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5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姚涵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姚涵文於民國103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10月14日止累計28,428元未給付,其中26,617元為本金;1,51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姚涵文於民國108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10月14日止累計200,441元未給付,其中188,234元為本金;11,814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姚涵文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10月14日止累計82,337元未給付,其中77,361元為本金;4,67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姚涵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9月17日止累計155,732元未給付,其中145,973元為消費款;8,911元為利息;8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55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姚涵文│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78%│││26617││10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姚涵文│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78%│││188234││10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姚涵文│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78%│││77361││10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姚涵文│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145973││9月18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