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022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錢美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叁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零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柒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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