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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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6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務人 陳暉達 即永翔興業社
陳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為週轉金之需,分別於
民國(下同)109年7月8日、110年7月15日邀同債務人陳建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借4筆借款每筆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合計800萬元,後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營運資金短絀,遂邀同連帶保證人向本行申請變更還款條件,於112年6月29訂立增補約據,目前餘欠本金2,614,216元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附表)。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
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僅繳付本息至112年12
月8日止即未繳付,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金額,經向債務人催促要求還款,仍未清償,依約定聲請人自得終止本借據,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0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8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058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002新臺幣306662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003新臺幣69598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004新臺幣278502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005新臺幣77645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006新臺幣698880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007新臺幣229771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008新臺幣919100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058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306662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69598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278502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77645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698880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229771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919100元陳暉達即永翔興業社、陳建豪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