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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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宏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鈞睿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