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郁涵(即曾慧珠)選任辯護人戴君容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郁涵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53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案尚有事實待調查,故有不得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曾佩琦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