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3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388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陳旭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38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