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蔡旭芳 複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淑芬李志建李志郎李味瓊李味珍李伊雅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仁段913地號土地其上179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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