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昌具保人湯蘭如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593號及第15585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及第13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併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報到單、民國110年10月29日訊問筆錄及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5頁、第159至162頁、第165頁、第172頁)。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1年7月21日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之函文及所附之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院卷四第161至172頁、第231至234頁,第239頁、第271至286頁、第241頁)。而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四第241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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