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雋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因111年訴字第1152號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