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2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劉書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参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196元及違約金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書棟557│自民國097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29019│0000000000│01月16日│8月31日止││││元│502│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