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原告 李宗燁 被告 邱芯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
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恆如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