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愛席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佑晟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 潘怡橞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