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 黃陳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賴淑萍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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