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明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明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明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90259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呂煜仁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