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更一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 境上訴人 楊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
邱俊諺 律師複代理人 李庚燐 律師被上訴人 王明霞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
賴可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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