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311號上訴人J-PowerSystems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TomokiOhsawa上訴人法定代理人TakayukiSeishima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美蘭 律師
湯東穎 律師 黃台芬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宛諭 律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 律師
陳君漢 律師 李昱葳 律師 卓素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舒嵐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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