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富清被告黃阿榮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富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阿榮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何富清於民國98年7月22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31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10份、102年7月2日新北檢玉庚102執5319字第20644號函、
102年9月2日新北檢玉庚102執字第5319號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8月28日北檢治切102執助1187字第55759號函暨所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2年8月12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3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2紙附卷可稽。
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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