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 沈南山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4號所為駁回再審之訴裁定提起抗告,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將受難以補償之損害,爰聲請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3082號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執行事件係相對人持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3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31號判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令聲請人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房屋及附屬建物全部遷讓返還相對人,並應給付如二審判決附表所示之不當得利金額,該民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2年度司執字第73082號卷查明無誤。惟聲請人所提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雖於102年10月16日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惟並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停止執行之要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前已以相同理由重複提起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業經本院以10
2年度再易字第10號、102年度再易字第14號駁回再審之訴、102年度聲字第148號、102年度聲字第175號駁回停止執行之聲請,復再次主張倘不停止執行,將受難以補償之損害之同一理由,聲請本件停止執行,仍無裁定准許之必要。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