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謝侒諪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捌仟零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謝珮甄 於民國(下同)95年0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7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2月05日止累計1,764,535元未給付,(其中457,328元為本金,1,307,20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謝珮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10年02月05日止累計83,507元未給付,其中22,276元為消費款;57,631元為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14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2新臺幣22276元謝侒諪(原名謝珮甄)自民國110年02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7328元謝侒諪(原名謝珮甄)自民國110年02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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