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52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吳建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建泓(原名 吳健鴻 )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59,200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719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59,2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4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52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9200元吳建泓(原名吳健鴻)自民國11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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