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 林哲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美蘭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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