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5號
原告丁○○
號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0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06月08日送達原告及送達代收人甲○○,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