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陳佳伶 被告 林恩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美華
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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