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原告陳OO

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 律師

複代理人 洪佳茹 律師

被告陳OO

陳OO

陳OO

陳OO

陳OO

陳OO

陳OO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5時2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辯論終結,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4年8月13日下午5時2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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