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原告陳OO
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 律師
複代理人 洪佳茹 律師
被告陳OO
陳OO
陳OO
陳OO
陳OO
陳OO
陳OO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5時2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辯論終結,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4年8月13日下午5時2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