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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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楊倩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6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循環利息,債務人截至民國94年4月24日止,尚結欠新臺幣(下同)28,000元消費款、6,327元循環利息,總計34,327元未為清償,經債權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