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2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陳惠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