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薛魁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丁允 等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3,200元,故暫核定為該金額,暫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