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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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08號
債權人鑫淞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聰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翠蓮 即東帝位客棧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黃翠蓮即東帝位客棧等二人之最新商業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 梁為超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