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臺北縣立雙溪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崑玉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告臺北縣立雙溪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臺北縣立雙溪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陳崑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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