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黃文祥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2月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其犯嫌重大,且前項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5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已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