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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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650號債權人 羅家倫 債務人 陳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本票載有到期日者,執票人於本票到期後提示而不獲付款,乃對發票人行使本票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發票人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而已,非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95條、第124條規定即明。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五、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簽發本票二紙交債權人收執,除請求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外,另請求自民國(下同)111年11月5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然債權人陳報本票到期日後向債務人請求付款,電話打不通,無法聯繫,債權人既未能於本票到期日(即111年11月5日)後為提示,則依上開說明,自不能依票據關係請求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故本件僅能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利息,超過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