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61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汪順生 債務人 鍾寬仁 債務人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隆 會計師(破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鍾寬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鍾寬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參仟伍佰零捌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要旨參照)。
六、經查,債務人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1年12月6日經本院以111年度破字第8號裁定宣告破產,有該裁定之網路檢索資料附卷可稽。又債權人所主張之借款債權,係成立於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之前,縱確實存在,亦屬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受償,不得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從而,本件關於債務人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債權人之此部份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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