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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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