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458號、98年執字第2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