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林孝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俊宥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