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 莊淑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重新列表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並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影本、水電瓦斯費繳費收據影本等)。
三、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