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7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王志成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務人王志成於民國103年3月2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體均已拋棄繼承,名下尚有財產未辦繼承登記,致聲請人對前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依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惟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附具證明文件,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志成之遺產管理人,固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及本院拋棄繼承備查函為證,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尚須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相關文件,依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通知於同年月3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收受,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則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