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志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CHANJOHNYUK送達代收人 柯瓔娟 地址詳卷被告 江志強
陳秀惠 吳芳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8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陳伯厚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