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非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非凡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梁非凡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並就定刑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及犯罪時間間隔相近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3年3月12日113年5月26日至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24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5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399號113年度交簡字第918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24日113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399號113年度交簡字第9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5月28日113年8月17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12號(已執行完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8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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